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、财政廳(局):
爲(wéi / wèi)深入貫徹落實黨的(de)十九大(dà)、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(hé / huò)全國(guó)金融工作會議精神,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發揮企業債券直接融資功能,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,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(dà)風險攻堅戰,嚴格防範地(dì / de)方債務風險,堅決遏制地(dì / de)方政府隐性債務增量,現就(jiù)企業債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
一(yī / yì /yí)、申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規範的(de)公司治理結構、管理決策機制和(hé / huò)财務管理制度,嚴禁黨政機關公務人(rén)員未經批準在(zài)企業兼職(任職)。申報企業擁有的(de)資産應當質量優良、權屬清晰,嚴禁将公立學校、公立醫院、公共文化設施、公園、公共廣場、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、市政道(dào)路、非收費橋梁、非經營性水利設施、非收費管網設施等公益性資産及儲備土地(dì / de)使用權計入申報企業資産。
二、申報企業應當真實、準确、完整地(dì / de)披露企業自身财務信息和(hé / huò)項目信息等,支持投資者有效甄别風險,嚴禁涉及與地(dì / de)方政府信用挂鈎的(de)虛假陳述、誤導性宣傳。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基于(yú)企業财務和(hé / huò)項目信息等開展評級工作,不(bù)得将申報企業信用與地(dì / de)方政府信用挂鈎。相關企業申報債券時(shí)應主動公開聲明不(bù)承擔政府融資職能,發行本期債券不(bù)涉及新增地(dì / de)方政府債務。
三、申報企業應當實現業務市場化、實體化運營,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,并充分論證、科學決策利用債券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建設的(de)必要(yào / yāo)性、可行性和(hé / huò)經濟性。申報企業應當依托自身信用制定本息償付計劃和(hé / huò)落實償債保障措施,确保債券本息按期兌付,切實做到(dào)“誰借誰還、風險自擔”。嚴禁申報企業以(yǐ)各種名義要(yào / yāo)求或接受地(dì / de)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爲(wéi / wèi)其市場化融資行爲(wéi / wèi)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。
四、純公益性項目不(bù)得作爲(wéi / wèi)募投項目申報企業債券。利用債券資金支持的(de)募投項目,應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,并建立市場化的(de)投資回報機制,形成持續穩定、合理可行的(de)預期收益。
五、募投項目若有取得投資補助、運營補貼、财政貼息等财政資金支持的(de),程序和(hé / huò)内容必須依法合規,必須把地(dì / de)方财政承受能力和(hé / huò)中長期财政可持續作爲(wéi / wèi)重要(yào / yāo)約束條件,堅決杜絕脫離當地(dì / de)财力可能進行财政資金支持。相關财政資金應按照規定在(zài)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,涉及跨年度實施的(de)項目應當列入中期财政規劃并實行三年滾動管理,嚴格落實資金來(lái)源。
六、規範以(yǐ)政府和(hé / huò)社會資本合作(PPP)項目發行債券融資。嚴格PPP模式适用範圍,審慎評估政府付費類PPP項目、可行性缺口補助PPP項目發債風險,嚴禁采用PPP模式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融資。
七、建立健全責任主體信用記錄,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爲(wéi / wèi)因涉地(dì / de)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和(hé / huò)擔保活動的(de)申報企業、承銷機構、會計師事務所、律師事務所、信用評級機構等主體及其主要(yào / yāo)負責人(rén),加大(dà)懲處問責力度,納入相關領域黑名單和(hé / huò)全國(guó)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歸集共享,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,及時(shí)公開通報,并限制相關責任主體新申報或推薦申報企業債券。
八、各地(dì / de)财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在(zài)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及時(shí)支付給依法合規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(de)企業,防止地(dì / de)方政府惡意拖欠企業工程款。
九、各地(dì / de)發展改革部門應積極組織區域内市場化運營的(de)優質企業、優質項目開展債券融資,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。各地(dì / de)發展改革部門應切實加大(dà)事中事後監管力度,利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、大(dà)數據預警監測分析等多種創新方式,加強對債券資金使用情況和(hé / huò)項目後續建設運營情況的(de)督促檢查,确保企業債券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。
國(guó)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
财政部辦公廳
2018年2月8日